當吊車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,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,設法減輕吊車超重負荷,嚴禁強化指揮吊車超負荷作業(yè)。 第十七條:大型起重吊裝作業(yè)前應詳細勘察現(xiàn)場,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(yè)環(huán)境制定施工方案,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。 第十八條: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(wěn)、均勻,不得突然制動;左右加轉應平衡,當回轉未停穩(wěn)前不得作反向動作;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,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。 第十九條:吊車在安全保護裝置發(fā)生故障、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(yè);在作業(yè)中,嚴禁對傳動部分、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(qū)域做維修、保養(yǎng)、調整等工作;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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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吊的起升高度也稱吊鉤高度,是從塔機的混凝土基礎表面(或行走軌道頂面)到吊鉤的垂直距離。對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,其最大起升高度是不可變的,對于俯仰變幅的塔式起重機,其起升高度隨不同幅度而變化,最小幅度時起升高度可比塔尖高幾十米,因此俯仰變幅的塔機在起升高度上有優(yōu)勢。塔機起升高度包括兩個參數,一是塔機安裝自由高度時的起升高度,二是塔機附著時的最大起升高度,塔機在安裝自由高度時不需附著,一般塔式起重機能達到40米,能滿足小高層以下建筑的需要。為了防止塔機吊鉤起升超高而損壞設備發(fā)生安全事故,每臺塔機上卻安裝有高度限制器,當吊鉤上升到離臂架1-2米時自動切斷起升電源,防止吊鉤繼續(xù)上升。
吊車司機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,方能按指定機型獨立操作。 第二條:吊車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禁止使用。(1)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;(2)吊鉤、滑輪、卷筒達到報廢標準。(3)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苛;(5)限位開關失靈;(6)主要受力件有裂紋、開焊;(7)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;(8)新安裝、改裝、大修后未經檢驗合格。